施工图设计服务和工程监理服务的业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
留言时间:2019-10-22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开企业,准备发包施工图设计服务和工程监理服务,我公司能否和施工图设计企业的总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施工图设计企业的分公司提供具体服务,产生的服务款项由我公司转入施工图设计企业分公司的账户,由施工图设计企业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我公司入账和抵扣,因为我有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该公告中提到建筑企业可以这样来操作,不知能否适用于施工图设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4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6.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您的业务属于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中的鉴证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是建筑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