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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票及付款银行账户问题的咨询

关于发票及付款银行账户问题的咨询

留言时间:2019-10-31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如果销售方有多个银行账户,签订合同时,购销双方约定将款项付至销售方的A账户,同时销售方登记在税局并开具在发票上的是B账户。这种操作是否存在问题?购货方可否正常认证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4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请根据业务实际如实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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