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疗机构房产税优惠咨询
留言时间:2019-10-24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财税(2000)42号文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医院自用用于职工的食堂和对外提供餐饮的房产可以按照这个条款免征房产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8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请您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文件要求,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请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至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