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自持开发的房地产,新旧房的界定。
留言时间:2020-03-10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现开发建设一商业项目,政府要求我公司自持3年后方可出售。请问我公司自持3年后销售,土地增值税计算缴纳时,所销售的原自持房屋,是按照转让旧房处理,还是按销售新房处理?
由于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财税字【1995】48号,旧房的标准由各省税务机关具体规定,所以请贵州省税务局给予符合贵州省规定的告知。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3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经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交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因无法判断您提问中的“自持”是一个什么样的业务核算方式,是否您公司的开发产品需要转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所以请您先进行明确。贵州省没有单行文件。
上述问题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