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税务12366热线热点问答 (2021年二季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06月09日
一、专票电子化
1.我公司是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发现当月开具的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金额填错了,可以作废重开吗?
答:不可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载体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转变为符合税务机关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如您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的规定,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进行冲回,再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一张蓝字电子专票即可。
2.我公司是一家已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现需开具一张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请问该如何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3.我公司是天津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面没有发票专用章,请问该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可以使用吗?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需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4.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里有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票面上不再展示发票专用章。
5.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需要用什么软件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是免费的吗? 答:您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点击“相关下载”,下载并安装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后,即可免费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6.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是如何确定的?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关于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的规定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规定一致。如果纳税人同时使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两者的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税务部门按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
7.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由于商品种类很多,一张发票无法穷尽发票内容。能开销货清单吗?
答:可以。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也能开具销货清单。
8.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怎样将发票交付给客户?
答:开票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二维码等方式,远程交付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给受票方。
9.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目前,税务机关暂不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0.我公司是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给客户开具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可以换开吗?
答:可以。受票方索取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您应当将原先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进行红冲,然后为受票方开具纸质专票。
11.纳税人想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依据,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的规定,单位如果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2.受票方收到电子专票后,如何申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出口退税、代办退税?
答: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13.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4.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是否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样有不同联次?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不同联次。
二、增值税
15.我是一家批发货物的小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4月份,我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3万元。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因此,按照规定,你公司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16.我是一家小型装修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征税政策。请问,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月销售额是按照差额前还是差额后判断?
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17.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时候,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和西部大开发的15%的税率是否不能叠加享受?
答: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三、个人所得税
18.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的"收入″包含哪些项?是税前收入还是税后收入?
答:目前,通过个税APP可以明细查询到预扣预缴环节申报的纳税人工薪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的收入情况,主要来自扣缴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纳税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中“收入”字段。按照相关申报表填写要求,“收入”栏次填写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或者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收入总额。通俗来讲,为不扣减任何费用、扣除的“毛收入”,不包括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包括不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的收入。
19.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内分两笔发放,是否能在次月合并按照单独计税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计算,于次月15日内预扣预缴税款。因此,对同一个月内分两笔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在次月合并、按照单独计税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
20.我在1月份购买了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但直到4月才提交给单位,单位可以补充扣除前四个月的金额吗?还是我可以在年度汇算时直接扣除全年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因此,您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时补充扣除未足额享受的商业健康保险。
21.男女双方1-6月婚前合租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月双方结婚后仍然租房,因婚后住房租金只能由一方扣除,请问另一方婚前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能否继续扣除?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一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1-6月双方属于未婚状态,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22.家长给孩子报名网络课程,孩子完成一定天数的打卡任务后,会收到一部分返现,返现直接打给家长的银行卡。请问取得的返现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按什么税目?纳税人是孩子还是家长?
答:财税(2011)50号文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3、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家长收到的返现,符合上述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3.个人因著作权和肖像权被侵权而取得的补偿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分别按照什么税目交税?
答:如果是因该个人的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侵犯了著作权,取得的补偿按照稿酬所得扣缴,除此之外的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
根据国税发〔1996〕148号规定,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因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因此,相关补偿也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交税。此外,使用个人名义、形象用于其他行为的,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造成的侵犯肖像权,相关补偿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交税。
24.个人转让专利或著作权的所有权,应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还是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转让专利或著作权的所有权,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5.我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可以适用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
26.母公司给全国的子公司员工以现金激励,由母公司将现金打到子公司账户上,由子公司分发并申报,请问这个业务应该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子公司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7.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起定的条件,并且预计本年度的收入也不足6万元,能否因个人原因(不属于解读中列举的三个条件)放弃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仍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的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
28.我预计会在2021年6月离职,其他情况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的规定,能否适用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
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在离职前,可以适用19号文件规定的预扣预缴方法。
29.我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需要支付给员工待通知金,支付的待通知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哪个税目缴纳?
答:待通知金可以作为其他补助费,与其他一次性补偿收入合并按照财税〔2018〕164号的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0.纳税人如何查询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