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税务:【抗击疫情 一同助力六】支持医疗服务和药品生产流通增值税优惠政策问答(第五期)
日期:2020.2.15
来源:海南税务
支持医疗救治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四)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五)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
支持医疗行业企业科研攻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一)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支持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支持罕见病药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支持抗癌药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支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生产和流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支持生物制品生产和流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中医疗应急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中医疗应急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如下,该清单将视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序号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物资清单 |
1 | 一、药品 | (一)一般治疗及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疗药品 | α-干扰素、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片(盒)、抗菌药物、甲泼尼龙、糖皮质激素等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
2 | (二)中医治疗药品 | 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喜炎平注射剂、血必净注射剂、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苏合香丸、安宫牛黄丸等中成药(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苍术、陈皮、厚朴、藿香、草果、生麻黄、羌活、生姜、槟郎、杏仁、生石膏、瓜蒌、生大黄、葶苈子、桃仁、人参、黑顺片、山茱萸、法半夏、党参、炙黄芪、茯苓、砂仁等中药饮片(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 |
3 | 二、试剂 | (一)检验检测用品 |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 |
4 | 三、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 | (一)消杀用品 | 医用酒精、84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过氧化氢(3%)消毒液、含氯泡腾片、免洗手消毒液、速干手消毒剂等。 |
5 | (二)消杀用品主要原料 | 次氯酸钠、双氧水、95%食品级酒精等。 | |
6 | (三)消杀用品包装材料 | 挤压泵、塑料瓶(桶)、玻璃瓶(桶)、纸箱、标签等。 | |
7 | 四、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 | (一)防护用品 |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负压防护头罩、医用靴套、医用全面型呼吸防护机(器)、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一次性乳胶手套、手术服(衣)、隔离衣、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帽(病人用)等。 |
8 | (二)防护用品主要原料 | 覆膜纺粘布、透气膜、熔喷无纺布、隔离眼罩及面罩用PET/PC防雾卷材以及片材、密封条、拉链、抗静电剂以及其他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的重要原材料。 | |
9 | (三)防护用品生产设备 | 防护服压条机、口罩机等。 | |
10 | 五、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 | (一)车辆装备 | 负压救护车及其他类型救护车、专用作业车辆;负压隔离舱、可快速展开的负压隔离病房、负压隔离帐篷系统;车载负压系统、正压智能防护系统;CT、便携式DR、心电图机、彩超超声仪等,电子喉镜、纤支镜等;呼吸机、监护仪、除颤仪、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医用电动病床;血色分析仪、PCR仪、ACT检测仪等;注射泵、输液泵、人工心肺(ECMO)、CRRT等。 |
11 | (二)消杀装备 | 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机、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器、过氧化氢消毒机、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终末空气消毒机等。 | |
12 | (三)电子仪器仪表 | 全自动红外体温监测仪、门式体温监测仪、手持式红外测温仪等红外体温检测设备及其他智能监测检测系统。 | |
13 | (四)关键元器件 | 黑体、温度传感器、传感器芯片、显示面板、阻容元件、探测器、电接插元件、锂电池、印制电路板等。 | |
14 | 六、生产上述医用物资的重要设备 |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等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120602|SXA031901111|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