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创办个体户,取得免税许可后,发票开什么税率?
留言时间:2020-03-02
咨询对象
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随军家属创办个体户,取得免税许可后,增值税发票开零税率、免税率还是3%税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填写“免税”字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