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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房地产老项目的日后事项是否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

09-29 房地产老项目 我要评论

房地产老项目的日后事项是否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

留言时间:2020-03-10

咨询对象

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有一项房地产老项目已完工进行销售。在日常管理中涉及到该项目的商铺法律诉讼费,虽客体是老项目的商铺,但法律诉讼属于公司日常经营的范围,这部分法律诉讼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且无需进行进项税转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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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如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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