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逾期未申报如何处罚
留言时间:2020-03-25
咨询对象
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十八项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请问2020年3月份是否仍然适用,直至解除疫情管控,或者该政策仅适用2月份。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十八项规定:“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第二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2019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首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并在应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60天内补充办理的,不予处罚。‘首次’是指纳税人有应申报和报送义务而未申报和报送的第一个月份。”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