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企业建造活动板房自用交税事宜
留言时间:2020-04-07
咨询对象
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是房地产企业,我司在开发的项目用地上建造活动板房供工程部门使用时,请问在使用期间要交房产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