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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税务:个人2019年1月收到企业发放的2018年12月份的工资,是否属于201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个人2019年1月收到企业发放的2018年12月份的工资,是否属于201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来源: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0-04-21

答:属于。年度汇算时的收入、扣除,均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区间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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