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2020年3月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2.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