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2020年3月版)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2.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