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的填开与用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2020年3月版)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填写要求
1.“单价”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3.“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
5.“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二)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
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
2.非常设组织机构;
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
4.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
(三)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