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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介绍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介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2020年3月版)

(一)经省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

3.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3.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5.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6.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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