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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开具其他惩戒措施

增值税发票开具其他惩戒措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2020年3月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

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规定

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四)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机关依规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对当事人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及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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