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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3-23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儋州税那大局告〔2021〕1号

刘XXX(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0XXX645):

因你本人已不在海南省儋州市且无法联系,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儋州税那大局通〔2021〕229号)。你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中兴大道东财政大厦3楼。

联系人:林女士      0898-233XXX20

《税务事项通知书》(儋州税那大局通〔2021〕229号)主要内容如下:

XXX(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0XXX9645):

事由:股权转让价格偏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第(六)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通知内容:经核查,你(单位)申报的2018年8月转让儋州X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收入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我局按规定重新核定,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报告到税务大厅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申报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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