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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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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问题解答(33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9-03-26

  一、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了降低增值税税率、不动产进项一次性抵扣、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等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降低增值税税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三、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有哪些变化?

  答:除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农产品的扣除率有哪些变化?

  答: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扣除率为: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为9%。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按是否属于农产品深加工业务的处理原则进行区分,分别适用10%、9%的扣除率。

  五、纳税人按照10%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答: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六、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如何一次性抵扣?

  答: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

  (二)2019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需要一次性全部转入。

  七、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如何处理?

  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八、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如何处理?

  答: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九、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一)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二)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四)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十、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环节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未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的问题;

  (二)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

  (三)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

  (四)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五)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十一、哪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十二、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三)关于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2019年4月1日之前和4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老纳税人,应按照以下方法区分处理:

  1.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

  2.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由于成立当期暂无销售额,无法直接以销售额判断,因此,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在经营期满3个月以后,再按照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只包括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可参与计算。例:某纳税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2018年4月开始计算;

  新成立的纳税人,成立后的前3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加计抵减政策按年(指会计年度,下同)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可调整。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一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五)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

  十三、加计抵减额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

  (二)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

  (三)纳税人抵扣的进项税额,都相应计提了加计抵减额。因此,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此前相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应同步调减;

  (四)加计抵减额独立于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且随着纳税人逐期计提、调减、抵减、结转等相应发生变动,因此,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

  十四、加计抵减额如何进行抵减?

  答: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纳税人应按照一般规定,以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余额计算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然后再区分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如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0,则当期无需再抵减,所有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直接结转到下期抵减;

  (二)如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0,则当期可以进行抵减。在抵减时,需要将应纳税额和可抵减加计抵减额进行比较。应纳税额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所有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在当期全部抵减完毕,纳税人以抵减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应纳税额被抵减至0,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十五、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六、加计抵减政策在执行期限上有什么规定?

  答:加计抵减政策作为一项阶段性税收优惠,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是指2021年12月31日。

  十七、2019年4月1日起,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需要什么条件?

  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为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十八、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退税额如何计算?

  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是以2019年4月1日起至申请退税前已抵扣的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对应的进项占全部进项的比重进行计算。

  十九、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和出口退税如何衔接?

  答:纳税人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的,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制度需要进行有效衔接。

  (一)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应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完成后,还有期末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二)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由于其进项税额要求内销和出口分别核算,出口退税退的是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外贸企业应将出口和内销分开处理,出口业务对应的所有进项税额均不得用于留抵退税;内销业务的留抵税额如果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对内销业务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二十、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后应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调减留抵税额,否则,会造成重复退税。在完成退税后,纳税人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的连续6个月计算区间,不可和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

  二十一、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退税率有什么变化?

  答: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二十二、新的出口退税率在执行时间上有什么规定?

  答: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十三、税率调整后,在计算免抵退税时,出现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情况的,怎么处理?

  答:免抵退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适用16%(10%)退税率的货物服务,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可能出现购入4月1日后13%(9%)税率的货物服务,按照公式计算,征退税率之差将出现负数。本次调整政策规定,出现征退税率之差为负数情况的,要视为零来参与计算免抵退税额。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执行调整后的13%(9%)的退税率。

  二十四、出口退税的码库何时升级?

  答: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9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并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为2019B版,目前我省已完成新版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升级工作,新版出口退税率文库启用时间为2019年3月25日。

  二十五、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会影响哪些种类发票的开具?

  答:此次调整税率,影响到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十六、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哪些纳税人应升级税控开票系统?如需升级,如何判断是否升级成功?

  答:此次调整税率,一般纳税人要尽快升级其税控开票系统。其中,金税盘版用户版本号升级至V2.2.33 190318,税控盘版用户版本号升级至V2.0.29 190318,纳税人可根据版本号确认开票系统升级是否成功。

  二十七、此次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有什么变化?

  答:此次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也同步进行了更新,纳税人应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税控开票系统对新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启用时点进行了控制。2019年4月1日零时前,纳税人只能按照此次改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2019年4月1日零时后,纳税人才可以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二十八、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原来发票是按什么税率开具的,红字发票就按什么税率开具。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纳税人按2018年5月1日调整税率前的17%、11%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17%、11%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十九、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在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5月1日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适用原税率还是适用新税率,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58号)等。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三十、纳税人需要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在税控开票系统中如何选择税率?

  答: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中,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如需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十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有什么新的调整?

  答:调整了4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废止了2项申报表附列资料。详细情况如下:

  (一)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栏次维持不变,仅对第19栏“应纳税额”的填写口径进行了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若当期有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以抵减后的应纳税额进行填报。具体公式如下:

  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主表第19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其他纳税人仍按表中公式“19=11-18”填写。

  (二)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三)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四)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五)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六)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三十二、在填报《附列资料(二)》时应注意什么?

  答:在填报《附列资料(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填报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相应栏次。

  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结转填入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二)旅客运输服务填报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专用发票相应栏次中。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

  (三)务必准确填报第9栏和第10栏

  为做好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工作,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分别专用于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旅客运输服务两项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请纳税人务必认真填报,并确保上述两栏次填报数据准确。

  三十三、自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自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在13%、9%的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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