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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税局:虚开海关发票后没走逃,提供虚假资料,重罚55万,移送司法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琼税二稽告〔2019〕19 号

2019.6.19 

洋浦兴良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300MA5T519Q2U,法定代表人:欧兴良):

  我局于2019年1月23日起对你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现将检查组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理意见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检查组认定的违法事实

  1、你公司在检查属期取得并申报抵扣的31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1份为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涉及税额1,301,026.16元。

  2、你公司在检查属期开具给广州市大奥塑化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得宇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2,492,712.00元。

  3、你公司在检查核实阶段企业提供的银行流水、海关专用缴款书复印件显示的信息与真实信息严重不符。

  二、检查组拟处理处罚意见

  1、对于你公司检查属期申报抵扣的虚开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经检查计算兴良公司2018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398,834.00元, 2017年11月期未留抵税款应当为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滞纳金。

  2、对于你公司虚开25份涉及税额2,479,351.29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00元罚款。

  3、对于你公司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处以50,000.00元的罚款。

  4、你公司在检查属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合计56份,涉及税额3,793,738.16元,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以上应补缴税(费)及罚款共计948,834.00元,其中增值税398,834.00元,罚款550,000.00元。

  你公司对于上述拟处理意见若有异议,可自该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检查组人员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过期不候。

  联系人:朱兴华、李富荣、褚利川;联系电话:0898-66792507;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606室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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