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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胆肥!盗用他人海关缴款书虚抵税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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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盗用他人海关缴款书虚抵税款案——海南税务稽查“以案说法”系列之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9-04-18

       2015年7月16日成立的海南万达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峰公司)主要经营农产品、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通信产品、通信设备的批发零售及进出口贸易,其法定代表人为朱美瑛。该公司于2015年7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月25日因走逃失联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由于该公司涉嫌虚开,在全国四部委专项打击行动中,经海南省税务稽查部门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盗用他人海关缴款书虚抵税款的重大嫌疑。

   一是公司登记注册信息虚假。检查人员到注册地址实地调查,经注册地所在地的物业公司证实,该注册地址承租方并非万达峰公司。

   二是公司经营业务虚假。发现与发票中记录的往来单位并无任何资金往来,也无境外支付记录。

   三是抵扣票税虚假。通过海关部门协查,发现万达峰公司把属于青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靖西县某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虚构为自己的海关缴款书,并申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上述查实事实,根据税收以及刑法有关规定,税务稽查部门做出了以下处理: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该公司所抵扣的税款应作进项税款转出,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362.42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的,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等规定,该公司使用虚假的海关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被定性为虚开发票,对该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罚款50万元,并依法将万达峰公司一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一处理结果,等待犯罪分子的将是严厉的法律制裁。


案件启示

   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通过检查发现,盗用他人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申报抵扣税款,是比较典型的涉税违法犯罪类型。由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属于海关管辖,而申报抵扣税款则属于税务机关业务,所以给了心存侥幸的违法人员可乘之机。但是,再狡猾的狐狸都逃不过猎人的眼睛,税务和海关已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税务机关已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一旦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将不得抵扣。

   二、违法必究,自首从宽

   2018年8月以来,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人民银行联合启动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虚开骗税案件,对虚开骗税违法行为露头就打、一查到底。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严重危害国家经济税收秩序,海南公安、税务、海关、人行四部门将集中力量,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对于购买发票虚抵税款、虚增成本的企业和个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或税务机关投案自首予以从宽处理,检查后发现的将予以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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