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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回复了公众号财税微波关于销售软件后后续服务费是否缴税的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海南省税务局:不征收增值税

日期:2019.7.15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问: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请问:这里指的软件产品是自已研发的软件产品才可以不征增值税吗?还是购进的软件产品也可以不征增值税?不征税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吗?【税乎网注:提问提得妙】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条款的“软件产品”并未限制自行开发生产或外购。不征收增值税无需备案,但是营改增后,该条款已经不再适用,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税乎网注:财税部门尽快将165号文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二款作废吧】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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