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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与物业公司签电梯广告位合同纳税问题

09-29 广告位出租 我要评论

海南省税务局:与物业公司签电梯广告位合同纳税问题

日期:2019.7.29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问:你好!想向您请教一个问题,我司是一般纳税人的广告公司,和物业公司签了电梯广告位管理合同,用于转租给其他广告公司投放广告使用,物业公司给我们开具物业管理费发票,开这样的发票合理吗?物业公司说电梯是属于业主,他们只有管理权,所以收的也是管理费。我司开给其他广告公司是开租赁发票,还是开场地管理费合理?请赐教,不胜感激!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五目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电梯广告位出租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项目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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