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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海口美兰税 送达公告〔2021〕 0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海口美兰税 送达公告〔2021〕 0016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发布日期:2021-09-01

海口美兰税 送达公告〔2021〕 0016号

海南***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246162)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海口美兰税限改〔2021〕0008 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海口美兰税限改〔2021〕000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1年 8 月 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海口美兰税限改〔2021〕0008号

海南***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46162)

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1993年5月发生不动产交易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于2021年9月23日前改正。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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