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船舶车船税“掌上办税”申报填写指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发布日期:2022-03-25
自然人船舶车船税“掌上办税”申报填写指南
一、系统介绍本操作指南仅适用自然人申报缴纳车船税。如您为企业、单位纳税人,请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船舶车船税申报纳税。
车船税网上申报及缴款系统是面向纳税人的一款移动互联网应用,纳税人可通过微信端实现车船税业务办理。
业务受理范围主要包括:车船税信息采集、申报、网上银联快捷缴款、完税证明开具申请和完税证明下载。
二、操作步骤(1)使用手机打开微信,关注“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
(2)选择“微办税”-“办税入口”,点击“车船税申报及缴款”。
步骤1.用户绑定(1)未实名绑定用户,自动跳转到实名用户绑定页面,输入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进行用户绑定。
(2)绑定成功后,即可进入车船税网上申报及缴款系统主界面。
(3)如需解除绑定,可在车船税网上申报及缴款系统主界面点击【解除绑定】按钮,进行解除。
(1)未实名认证的用户,根据系统提示跳转至银联实名认证页面,自动带出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输入身份证对应的任意一张银联卡号和银联卡开户所绑定的手机号进行实名认证。
(2)实名认证通过后,即可进入车船税网上申报及缴款系统主界面。
(3)已实名认证的用户,下次登录系统无需再次进行实名认证,登录成功后可直接进入车船税网上申报及缴款系统主界面。
(4)输入银行卡号和银行卡开户所绑定的手机号,点击【实名认证】按钮,系统根据录入的信息跟银联信息进行比对。
(5)录入的信息跟银联的信息一致,系统返回实名认证成功,点击【确定】按钮,登录系统。
若用户未做过微信号与身份证号码绑定,则需要先进行绑定后再办理业务。已绑定并实名认证后的用户,可直接进入车船税网上申报及缴款系统主界面进行业务办理。
车船税纳税年度为年度内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所以申报属期起止日期选择,为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实名绑定的身份证件信息,纳税人如果在税务大厅办理过车船税业务,则在此时进入掌上办车船税申报页面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名下所有船舶税源明细信息,如果没有自动带出,则需要纳税人自行增加船舶税源信息采集。
若船舶属于新能源性质或其他符合国家减免性质的,或者有其他需要在系统带出的船舶税源明细信息中点击“修改”,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确认无误后,再点击“保存”。
注:减免性质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条件才能选择,如果纳税人不符合条件选择了减免性质,后续税务机关有权追究纳税人相应责任。
完成以上申报属期选择和车船税税源明细确认后,选择要申报的船舶税源明细,点击【下一步】按钮,跳转进入到车船税申报页面。若船舶符合国家减免性质,并选择了对应减免性质,在申报计税页面,车船税减免明细可以看到具体减免金额等信息。纳税人在申报页面确认申报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车船税申报。
系统申报成功后,会弹出“申报成功”提示框,纳税人点击【申报】按钮完成申报业务,系统后台会自动计算产生应缴纳的税款,并跳转到“税款缴纳”页面。
(1)成功生成申报表后,系统自动从申报模块自动跳转进入车船税缴税环节。纳税人若没有及时缴款,也可以后续通过主界面“在线税款缴纳”模块进入车船税缴税环节。在缴款界面点击“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可查看税款明细(税款和滞纳金金额)。
(2)选中要缴款的“车船税纳税申报表”点击【缴款】按钮,进入银联快捷支付界面。
(3)点击【确认支付】按钮,进入银联快捷支付界面,按系统提示完成车船税税款缴纳。(也可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缴款)。
(1)缴款失败后,通过缴款异常处理模块,点击【处理】按钮,进行解除。
(2)系统提示“确定处理该异常缴款信息”,点击【确定】按钮,系统提示作废成功。此时可在在线税款缴纳模块重新缴款。
(1)缴款成功后,在完税证明开具模块,开具电子税收完税证明。
(2)点击完税证明开具进入查询界面,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待开具的完税信息。
(3)选择已缴纳的税款或勾选界面左下方的【全选】按钮,点击【开具】按钮,系统提示:“确定开具电子完税证明?”。
(4)点击【确定】按钮,电子税收完税证明开具成功,系统提示:“开具成功,是否立即下载电子税收完税证明?”。
(5)点击【确定】按钮,进入电子税收完税(费)证明查询下载模块。
(6)点击【详情】按钮,可查看电子税收完税证明的详细信息。点击【下载】按钮,下载已开具成功的电子税收完税证明。
(1)电子税收完税证明开具成功后,在完税证明下载模块,下载和打印税收完税证明。
(2)点击【完税证明下载】进入界面,填写填发日期起止(税收完税证明申请开具时间),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已开具成功的完税证明。
(3)点击【详情】按钮,可查看电子税收完税证明的详细信息。点击【下载】按钮,下载电子税收完税证明。
(4)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载方式,下载和保存电子税收完税证明。
船舶车船税政策解读
一、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三亚市“船舶”车船税纳税人?
拥有登记在三亚海事局的机动船舶和游艇(含辅助动力帆艇)的企业或个人,属于三亚市船舶车船税纳税人。
二、船舶车船税申报方式有哪些?
办税服务大厅申报、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仅企业、单位纳税人适用)、手机申报(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仅自然人适用)。
三、应何时申报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具体时间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纳税人自行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
四、海南船舶车船税适用税目、计税单位、年税额(元)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元) |
备 注 |
||
船舶 |
机动船舶(按净吨位分档) |
200吨(含)以下的 |
净吨位每吨 |
3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200吨至2000吨(含)的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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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吨至10000吨(含)的 |
5 |
||||
10000吨以上的 |
6 |
||||
游艇 |
艇身长度10米(含)以下的 |
艇身长度每米 |
600 |
|
|
艇身长度10米以上至18米(含)的 |
900 |
||||
艇身长度18米以上至30米(含)的 |
1300 |
||||
艇身长度30米以上的 |
2000 |
||||
辅助动力帆艇 |
600 |
五、何种情况适用船舶车船税减免?
(一)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第(二)项)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条)
(三)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第(一)项)
(四)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条)
(五)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减免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条)
(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船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三条第(四)项)
(七)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第(四)项)
(八)其他特殊原因减免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条)
(九)对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五条)
如有船舶车船税政策疑问,可拨打88712366,88869641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