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车船税电子税务局申报填写指南(企业、单位纳税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发布日期:2022-03-24
三亚市船舶车船税电子税务局申报填写指南(企业、单位纳税人)
使用说明:
*本操作指南仅适用企业、单位纳税人,如您为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大厅或掌上办理(海南税务公众号)申报缴纳船舶车船税。
*如您属于外地企业、单位(未登记注册在三亚),请先前往三亚市各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跨区税务登记后再进行申报纳税。
首次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船舶车船税申报的纳税人需先完成“船舶税源信息采集”才能进行车船税申报。如纳税人还未采集船舶税源信息,请按照“一、船舶税源信息采集操作”,完成信息采集。已采集过船舶信息的纳税人可以直接按照“二、申报纳税操作”,进行船舶车船税申报纳税。
一、船舶税源信息采集操作
(一)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我要办税”,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
(二)选择左侧列表中“合并纳税申报”,点击“车船税税源采集(在线办理)”。
(三)选择页面第二条“船舶税源信息采集”,点击“新增税源”。(填写要求如下)
*“船舶识别号”填写要求:如纳税人未取得船舶识别号,请联系三亚市海事局进行获取。
*“船舶种类”填写要求:“机动船舶”“拖船、非机动驳船”“游艇”不可选择!!!请纳税人按照船舶具体吨数或米数进行选择船舶种类。
*“行政区划”(点击下拉选择):本地企业(登记注册在三亚的企业、单位)按照注册地选择区划,外地企业(未注册登记在三亚的企业、单位)统一选择“吉阳区”。
*“船舶所处街乡”(点击下拉选择):本地企业(登记注册在三亚的企业、单位)按照注册地选择,外地企业(未注册登记在三亚的企业、单位)统一选择“三亚市吉阳区吉阳”。
(五)以上信息全部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系统显示保存成功后,点击“查询已采集税源”,可看到录入的信息,如需修改或删除,可选择“修改税源”或“作废税源”。
(六)确定税源采集无误后,即可进行申报纳税。
二、申报操作流程。(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一)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我要办税”,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选择左侧列表中“合并纳税申报”,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在线办理)”。
(二)页面跳转后,点击左上方“税源选择”。
(三)进入页面后,“税款属期”选择按年,勾选车船税后,点击“提交”。
(四)页面跳转后,点击页面上方“减免税明细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再点击页面上方“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五)以上操作后,纳税人即可点击页面上方“全申报”,完成本次船舶车船税申报。如需选择扣款方式可继续点击页面上方“扣款方式选择”。
船舶车船税政策解读
一、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三亚市“船舶”车船税纳税人?
拥有登记在三亚海事局的机动船舶和游艇(含辅助动力帆艇)的企业或个人,属于三亚市船舶车船税纳税人。
二、船舶车船税申报方式有哪些?
办税服务大厅申报、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仅企业、单位纳税人适用)、手机申报(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仅自然人适用)。
三、应何时申报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具体时间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纳税人自行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
四、海南船舶车船税适用税目、计税单位、年税额(元)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元) |
备 注 |
||
船舶 |
机动船舶(按净吨位分档) |
200吨(含)以下的 |
净吨位每吨 |
3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200吨至2000吨(含)的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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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吨至10000吨(含)的 |
5 |
||||
10000吨以上的 |
6 |
||||
游艇 |
艇身长度10米(含)以下的 |
艇身长度每米 |
600 |
|
|
艇身长度10米以上至18米(含)的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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艇身长度18米以上至30米(含)的 |
1300 |
||||
艇身长度30米以上的 |
2000 |
||||
辅助动力帆艇 |
600 |
五、何种情况适用船舶车船税减免?
(一)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第(二)项)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条)
(三)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第(一)项)
(四)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条)
(五)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减免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条)
(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船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三条第(四)项)
(七)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第(四)项)
(八)其他特殊原因减免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条)
(九)对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五条)
如有船舶车船税政策疑问,可拨打88712366,88869641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