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琼税一稽告〔2019〕155号
来源:海南税务局
日期:2019-11-21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琼税一稽告〔2019〕155号
海南五指山黎乡有机野山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5T1MB67R、法定代表人:王平)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一稽罚〔2019〕1000043号)公告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一)开具给五指山市农业局与五指山市畜牧兽医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在虚开行为。
经查,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你公司开具给五指山市农业局和五指山市畜牧兽医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82份,发票金额合计6,858,666.27元,税额合计238,457,74元,价税合计7,097,124.01元,但经核实,五指山市农业局和五指山市畜牧兽医局实际取得入账增值税普通发票仅为21份,发票金额合计1,386,728.07元,税额合计124,398.66元,价税合计金额1,511,126.73元。
根据五指山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61张五指山黎乡野山鸡资金开具给五指山畜牧兽医局、农业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说明》和五指山市农业局出具的《关于对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的说明》显示:①原五指山市畜牧兽医局于2015年与五指山市农业局合并,合并后的五指山市农业局并无与你公司的转账记录,除实际取得入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外,其余你公司开具给五指山市农业局与五指山市畜牧兽医局的61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5,471,938.20元,税额114,059.08元,价税合计金额5,586,997.28元,五指山市农业局与五指山市畜牧兽医局并未取得,也未存在支出,且无此项业务发生。②针对以上61份发票,五指山市财政局也未收到,且未拨付款项。③经核实你公司银行账户流水与五指山市财政局、五指山市农业局所述吻合。
综上所述,你公司开具给五指山市农业局和五指山市畜牧兽医局的6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5,471,938.20元,税额合计114,059.08元,价税金额合计5,586,997.28元。
(二)开具给保亭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在虚开行为。
经查,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你公司开具给保亭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75份,发票金额合计6,717,610.40元,税额合计0.00元,价税合计金额6,717,610.40元。
根据保亭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提供的《关于野山鸡产业项目票据的说明》显示:①保亭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实际取得入账增值税普通发票仅有12份,发票金额合计461,378.40元,税额0.00元,价税合计金额461,378.40元。②保亭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通过银行转账打款给你公司,共转账4笔,金额合计461,378.40元。此打款记录与你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情况吻合。
综上所述,你公司开具给保亭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的6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6,256,232.00元,税额0.00元,价税合计金额6,256,232.00元。
(三)开具给三亚胜意海景酒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在虚开行为。
经查, 2016年12月期间,你公司开具给三亚胜意海景酒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发票金额合计599,840.00元,税额0.00元,价税合计金额599,840.00元,经核实,该酒店证实未与你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且三亚胜意海景酒店单位名称已于2009年12月7日由“三亚胜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胜意海景国际酒店”变更为“三亚胜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胜意大酒店”。若收到以“三亚胜意海景酒店”的为抬头的发票,该酒店的财务部门会拒绝入账。因此,你公司开具给三亚胜意海景酒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
综上所述,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已查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0份,发票金额合计12,328,010.20元,税额114,059.08元,价税合计金额12,442,069.28元。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及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予50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66712193
联系地址:海口市华信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联系人:王先生、黄先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