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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甲供材料税金

09-29 我要评论

海南省税务局:甲供材料税金

回复日期:2019-11-25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问:你好:请问如甲方为为发包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甲方在招标时不含甲供材料,也就是乙方投标及施工合同中都不含甲供材料报价,只有施工费。请问这种情况下是由哪一方缴纳甲材料税金,依据是什么?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工程项目的销售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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