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海南  >  海南省税务局: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票

海南省税务局: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票

09-29 我要评论

海南省税务局: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票

回复日期:2019-11-11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合同是和总公司签署(分公司没有投标资质,独立核算),然后由各地分公司收款、开票,是否可以?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