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是否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和缴税申报
留言时间:2020-06-19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曾经有过两次出租房屋行为,但在出租时已经在税务局为承租人开具税票并取得完税证明。现在我单位无经营行为,是否需要进行纳税登记和申报?开具票据后没有再做过税务申报,是否会有处罚?相关依据是什么?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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