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6-19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的客户说我开具的这张发票名称和收款人有点压线,在河北省是退不了税的。所以想问这样的发票 在河北是真的退不了税了么? 因为打印机的问题 我们开了好些这样的发票,都要作废重开么?
附件
微信图片_20200619174608.jpg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