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集资建房所涉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20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为职工承担部分建房成本,职工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名称:尤尼泰河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税号:911301025673597278
联系人:李欢 15612104520
附件
微信截图_20200720163220.png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的规定,集资建房不属于房改房。
关于集资建房的集资价格低于建造价格,单位承担一部分建造成本,职工在房屋取得环节,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第二条之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