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包干涉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8-08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想咨询一下企业差旅费除了往返城市间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能否采用包干形式进行报销,在合理范围内包干金额是否需要交纳个税,企业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
六、对实行购销费用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包干办法取得的包干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发[1995]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