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300000002180420/2019-00154 主题 公众参与;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发布机构 办公室 标题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14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冀税提字〔2019〕46号 发布时间 2019-04-24
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体裁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1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4-24 12:00
尊敬的胡永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房产税负担支持实体商业转型升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层面房产税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省级层面房产税有关规定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冀政[1986]132号)第五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三、我局有关建议
结合上述国家及省级房产税有关规定,我局拟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从价计征房产税税率:我省在国家授权范围之内,按照最高标准即30%的幅度,对房产税原值进行了扣减,房产税从价计征税负已降至国家授权范围内最低。
(二)关于从租计征房产税税率:条例已明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除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按照4%的税率外,其他从租计征房产税税率均为12%。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鉴于房产税税率标准制定权限在国家层面,省级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在省政府、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我局下一步将积极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直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及时反馈您的减负诉求,同时抓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扶持民营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