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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加快出台支持企业稳定经营持续发展政策措施的建议!冀税建议字〔2020〕1号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906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111300000002180420/2020-01285 主题 公众参与;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发布机构 标题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906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冀税建议字〔2020〕1号 发布时间 2020-02-24

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体裁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90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2-24 12:00

尊敬的侯洪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加快出台支持企业稳定经营持续发展政策措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局积极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依据职责职能,于2020年2月12日,与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冀财税〔2020〕6号发布,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

  《通知》按照法定流程,以协助企业共度难关、坚决落实依法征税为原则,包括全力缓解因疫情造成的企业停工停产、纳税困难等内容,具体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及相关征收管理规定。例如,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等。

  感谢并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 石家庄海关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冀财税〔2020〕6号)

   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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