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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车船税集中解缴降低财政损失的建议!冀税提字〔2019〕47号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28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111300000002180420/2019-00134 主题 公众参与;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发布机构 办公室 标题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28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冀税提字〔2019〕47号 发布时间 2019-04-24

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体裁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2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4-24 12:00

尊敬的张金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车船税集中解缴降低财政损失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014年,为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河北省财政厅、原河北省地税、原河北省国税、原河北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冀财税[2014]20号),起到了良好效果。

自去年以来,我局在与河北银保监局、保险协会以及部分保险公司沟通座谈当中了解到,个别保险机构在利益驱使下,存在异常操作行为,不利于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对国家利益造成侵害。对此,我局高度重视,为协助维护保险行业市场秩序,保护国家财政利益不受损害,以税收利国利民、部门协同共治、税企合作共建为工作原则,我局3月份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开发车船税收入统一分配系统。在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基础上,进一步开发车船税收入分配系统。在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基础上,进一步开发车船税收入分配功能,按照车辆登记地、车主身份证、保单发票所在地、保单出单口等要素确定税款归属,系统直接分配到县,防止人为调控,公平、公正。该种管理模式,既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又可以降低扣缴义务人办税成本,满足保险机构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从根源上清除引税赖以生存的环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目前该系统已进入研发环节,预计年内项目正式运行。

鉴于石家庄、衡水、沧州等市均已按照“集中征收、统一管理、配额划拨、均衡入库”的原则,对全市车船税实行了征收管理,有效遏制了本地车船税外流,取得了较好效果。各职能单位将协同配合,积极推广车船税集中征收模式,规范车船税征管,同时各级财政、税务和保监等监管部门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不断加强税源监控和综合治理,确保车船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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