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93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7-23
市政府办公室:
于树中代表提出的“关于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精准扶持“小店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关于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精准扶持‘小店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中第三点“‘小店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与政策建议”第六项“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按照‘众创空间’有关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扶持”中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建议,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9〕22号)中已有相关政策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我局感谢于树中代表一直以后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此外,纳税人的税费减免须在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施。如果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政策,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查询,或拨打12366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