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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税务局:关于支持养殖业复工保障市场供应的建议!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923号建议的答复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92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3-30 12:00

市政府办公室:

  陈丽茹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养殖业复工保障市场供应的建议”收悉,现就提案中所提及的“……对养殖、屠宰加工、饲料生产等环节出台的税费减免、财政补贴、财政贴息等政策落实到位。……”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税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包含:水生动物初加工。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为支持企业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该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局将一如既往严格落实对养殖业的税费减免政策以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养殖企业复工复产助力。如果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政策,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查询,或拨打12366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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