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环境保护税环保部门处罚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3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廊坊市税务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环保处罚信息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对所涉及的纳税人是否存在未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申报缴纳环保税的情形认真开展分析,并按规定进行处置。环保处罚信息涉及环保税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涉及码头、工业企业煤炭、矿石等物料堆存、装卸产生扬尘是否申报缴纳环保税的问题。
(二)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涉及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是否按照实际排放量申报缴纳环保税、是否违规享受减免税等问题。
(三)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的,涉及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及数据异常或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排放口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环保税的问题。
(四)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涉及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粉尘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环保税的问题。
(五)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涉及企业造成水污染事故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环保税的问题。
(六)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六十八、七十五条的,主要涉及企业产生固体废物未合规贮存、处置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环保税的问题。
(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主要涉及企业未按照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是否存在未进行税务登记、环保税基础信息采集,未正常申报缴纳环保税等问题。
请各单位将处置结果(在本表每条数据最后一列“备注”中说明是否属于环保税纳税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信息采集、是否已按规定缴纳了税款、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于11月13日前反馈至税政二股。
附件:永清-2020环保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