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赔偿款是否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0-11-02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水利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内存在另一施工单位,路桥施工,双方交叉施工,双方并无业务往来。路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破坏了我单位完成的水利建筑,双方就损坏部位达成赔偿协议,该赔偿款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