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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鉴证咨询服务业开具:“鉴证咨询服务培训费”发票名称是否合规

鉴证咨询服务培训费

留言时间:2020-11-1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鉴证咨询服务业开具:“鉴证咨询服务培训费”发票名称是否合规,多谢指导!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规定: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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