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24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你好,分公司今年刚刚成立,第一年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分公司一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是指由总公司汇总申报吗?还是第一年就不用申报分公司的数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进行所得税税种登记后,执行期应该为次年的1月1日。因此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设立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