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第一年申报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2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2020年设立分公司,请问一下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文件第五条中: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理解为新设立的分公司当年内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不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第二年由总公司汇总合并申报所属期2020年年度汇算清缴。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