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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征收税费项目清单

非税收入征收税费项目清单

发布时间:2020-11-10 18:12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序号 征收项目名称 征收依据 缴费义务人 征收机关
1 教育费附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
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县(区)税务局
2 地方教育附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3.《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三条。
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县(区)税务局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印发)第九条第一款。
3.《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2016]40号)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县(区)税务局
4 文化事业建设费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第二项。
2.《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第一条第二项。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
4.《河北省文明办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文明办〔2012〕1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县(区)税务局
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印发)第八条。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县(区)税务局
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1.《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第十五条。
3.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第四条
电力用户(由销售电力的省级电网企业代征)、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 县(区)税务局
7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1.《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以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县(区)税务局
8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1.《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第二十一条。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第三条、第四条。
电力用户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电网企业代征。 县(区)税务局
9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1.《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县(区)税务局
10 石油特别收益金 1.《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第十四条。
3.《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国发【200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
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
售原油的其他企业
县(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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