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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留言时间:2020-06-0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首先我们是否可以不选择简便方式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仍采用不含税销售额的方式;其次我们销售的是现房,收房款当时就开具全额发票,然后就缴纳增值税,这种能定性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性质吗?最后,我省有没有明确的文件强制纳税人采用简便计算方式。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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