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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残保金的年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残保金的年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留言时间:2020-12-02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冀财非税[2020]15号: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全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请问,这个上限是企业每个人的年均工资与社平均比较,还是企业所有人的年均工资与社平均比较啊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规定: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未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计算公式可简化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最多取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不征收保障金。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残疾人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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