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请问如何补救?
留言时间:2020-12-02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销货方开具给我单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联 被我单位业务人员 遗失,根据现行政策,请问有何补救措施?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