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水厂取得的污泥处置费和运输费财政补贴 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0-11-2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鹿泉区污水处理厂从事污水处理劳务,销售收入根据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单价计算。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废物鹿泉本地没有处置能力,需运输到外地处置。污泥处置费和运输费先由污水厂承担,区政府根据污水处理量计算出污泥量,再按照污水厂实际发生的污泥处置费和运输费的成本单价计算出需要补贴的金额,按月支付污水厂,此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详情见附件
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规定:
3.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