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留言时间:2020-11-2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想请教一个问题,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比如我2020年12月购进的100万设备一台,发票已开,开始投入使用,次月开始折旧,也就是2021年一月折旧,21年1月我还可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文件是否延续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