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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村民委员会涉企业所得税问题

村民委员会涉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2-0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村民委员会以资金投资入股居民企业,年底企业给村民委员会的投资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可否比照符合条件的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条政策,作为免税收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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