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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人防车位购买发票开具和产证办理

人防车位购买发票开具和产证办理

留言时间:2021-02-0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从开发商处购买了的车位,但是开发商和我签署的是《车位永久使用权合同》,而且开发商不给开具发票,说是人防车位。

1. 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立即开具发票?

2. 人防车位是否可以办理车位产权证(类似于房产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产权证”问题,不属于解答范围。请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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